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、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》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《特种设备目录》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安装许可(以下简称许可)。
第三条 许可划分为A1、A2、B、C四个级别,同类别起重机械高许可级别覆盖低许可级别,具体覆盖关系见《许可分级表》(附件A)。
第四条 许可程序,包括申请、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。
第五条 A1级制造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负责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;A2、B、C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)负责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(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“发证机关”)。
安装许可由安装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。
第六条 申请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,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制造许可证》,格式见附件B)后,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、改造、安装、修理活动。
申请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,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《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安装许可证》,格式见附件C)后,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、修理活动。
第七条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《制造许可证》后,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《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》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。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使用。
第八条 《制造许可证》和《安装许可证》的有效期为4年。
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。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、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》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《特种设备目录》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安装许可(以下简称许可)。
第三条 许可划分为A1、A2、B、C四个级别,同类别起重机械高许可级别覆盖低许可级别,具体覆盖关系见《许可分级表》(附件A)。
第四条 许可程序,包括申请、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。
第五条 A1级制造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负责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;A2、B、C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)负责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(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“发证机关”)。
安装许可由安装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、审查发证和公告。
第六条 申请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,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制造许可证》,格式见附件B)后,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、改造、安装、修理活动。
申请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,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《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安装许可证》,格式见附件C)后,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、修理活动。
第七条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《制造许可证》后,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《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》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。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使用。
第八条 《制造许可证》和《安装许可证》的有效期为4年。
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。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。